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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7月24日、8月12日、8月18日分别到你(单位)进行全方位检查,并对迁改建项目配套建设的事故应急池、雨水收集池做测量计算,发现与你(单位)的环评、应急预案及验收报告等文本中载明的相关池体容积(事故应急池500立方米、雨水收集池550立方米)存在数据相差较大,与事实存不符的情况。
经查,你(单位)上述水池未按照环评文件的容积要求建设,于2023年3月建成,却通过了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并仍在《惠州市宁泰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迁改建项目(一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惠州市宁泰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迁改建项目(一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组意见》等验收文件中记载为事故应急池500立方米、雨水收集池550立方米。你(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未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情况,弄虚作假,属于环境违法行为。
1、《惠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图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各3份(分别于2025年7月24日、2025年8月12日、2025年8月18日我局在你(单位)现场制作、拍照,证明当日对该单位的现场检查和委托第三方做测量的情况);
2、《惠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5年9月4日我局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赖志宁做出详细的调查询问时制作,证明你(单位)承认存在违反了验收弄虚作假的事实);
3、《营业执照》1份(2025年8月12日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是适格的行政相对主体);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5年8月12日你(单位)提供,证明法定代表人赖志宁身份信息);
5、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5年8月12日你(单位)提供,证明委托人钟某的身份信息);
6、授权委托书2份(分别于2025年7月24日、2025年8月12日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委托人钟某有生态环境工作事宜的特别授权);
7、《排污许可证》1份(2025年8月12日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排污许可的手续)
8、《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1份(2025年8月12日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
9、《惠州市宁泰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迁移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相关节选1份(2025年8月12日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环评文件要求的事故应急池容积是500立方米,雨水收集池容积是550立方米);
10、《关于惠州市宁泰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迁移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1份(2025年8月12日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11、《惠州市宁泰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迁改建设项目(一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组意见》1份(2025年8月12日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的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文件);
12、《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系统 惠州市宁泰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迁改建设项目(一期)填报数据》1份(2025年9月4日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在验收资料中载明事故应急池容积为500立方米);
13、《惠州市宁泰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迁改建设项目(一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相关节选1份(2025年8月12日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在验收资料中载明事故应急池容积为500立方米,雨水收集池容积是550立方米);
14、《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1份(2025年9月4日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时间为2023年5月29日);
15、《车间水路管线日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雨水、回用水、事故污水、生产水管线、《事故应急水池实测容积》1份(2025年7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你(单位)现场测量制作),《应急池、雨水收集池测绘项目工程测量技术总结》1份(2025年8月27日长春建工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提供),相互印证,证实该项目验收前实际建设的事故应急池未达到环评要求;
17、电费缴款发票、水费缴款发票各1份(2025年8月12日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投入生产后的水电费用缴纳情况;
18、《送达回证》1份(2025年9月9日我局出具,证明《责令整改通知书》(惠市环(惠城)违改〔2025〕27号)、《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合规整改工作指南》、《免予行政处罚申请指引》于9月9日送达)。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建筑设计企业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30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该公司有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惠市环(惠城)罚告〔2025〕22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你(单位)于2025年10月29日提交《关于请求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申请》陈述:1、削减产量,车间规范管理,杜绝源头风险;2、已与水池建筑设计企业签订合同及现场施工评估,储水池完成后应急水池容积能够完全满足环评及验收标准。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1月3日现场复核整改情况,该公司现场补充提交整改计划及相关材料佐证,经查,该公司及赖志宁属于不能立即改正的,已提交《应急水池整改时间计划表》,列明整改计划明细,时间节点,且复查确认已有初步整改成效的情形。你(单位)于2025年11月10日在南方都市报公开道歉,作出环境守法承诺。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和《惠州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附件2惠州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任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1.8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
肆拾万零陆仟元人民币(¥406,000)罚款。[罚款金额计算方式:裁量起点为对单位,限期内改正,已责令限期改正(20%);项目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书类,且已纳入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10%);产排污情况为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5%);环境保护设施情况为已建成,但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12%);建设项目地点为一般区域(0%);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维持的时间为12个月以上(11%);近二年同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情况(含本次)为1次(0%)。配合执法调查情况为配合调查(0%),罚款金额=(20%+10%+5%+12%+0%+11%+0%+0%)×100万=58万。鉴于该公司在《2025年惠州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环境风险重点管控单位内,符合《惠州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二、从轻处罚标准(一),当事人适用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按拟罚款金额的30%降低处罚,即58万*(100%-30%)=40.6万]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能够准确的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缴费咨询电话)。
我局执法大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做监督。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执法大队。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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